社会法学Social Welfare,是指国家、社区和社会团体为满足社会各类弱者群体和其他有困难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资、文化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带有福利性的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的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项目。各国对“社会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二种解释。如德国、英国等持广义解释,认为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资助、社会救济等均包括在社会福利之内,社会福利立法和社会福利政策即涵盖上述全部项目内容;狭义解释认为,社会福利仅指社会资助,系国家以税收等公共资金为公民提供帮助,使之更体面更人道地生活。中国在建国初期曾将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结合一起,视为社会福利。到20世纪80年代,二者始分流发展。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事业单位内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也常混淆在社会福利概念之内。新中国逐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创办了相当数量的养老院、休养所、疗养所、孤儿保育院、残废院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厂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逐步实施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其内容包括:
(1)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并促使其共同发展;
(2)服务对象公众化,突破传统的民政对象范围较窄的局限,面向全体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甚至全体公民,扩大服务范围;
(3)服务方式多样化,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福利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各式各样的福利服务,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的完整体系;
(4)服务队伍专业化,在发挥社会化多种方式服务优势的同时,加强社会工作者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造就一支专职、兼职结合的社会工作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