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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摘要

Administrative Act According to Faculties and Powers,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并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等。由于该种行为无需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即可主动作出,所以又称为“主动行政行为”。在依职权行为的场合,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漠不关心,不当延误,可以成为相对方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事实发生时,有义务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不作出就构成失职。对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最终的判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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