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Act According to Faculties and Powers,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
行政机关依据
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并发生
法律效力的
行政行为。例如,
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法规,税务机关
征收税款,对相对人的
违法行为实施的
行政处罚等。由于该种
行为无需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即可主动作出,所以又称为“
主动行政行为”。在依职权行为的场合,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漠不关心,不当延误,可以成为相对方提起
行政诉讼的理由。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事实发生时,有
义务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不作出就构成失职。对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所以,相对方提起的必是
违法撤销之诉,
法院审查判断的
标准应是该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
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最终的判决,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
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