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Notarization,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原则的确立主要依据公证活动的任务、职能及公证活动的特殊规律。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原则。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准则,要求公证机关和公
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要查明公证事项是否真实。“真实”,即
公证文书中所
证明的
法律行为、有
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2)合法原则。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的规定。(3)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必须公证是指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
行为,
公民、
法人应当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公证。自愿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
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4)保密原则。公证机关及其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
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知晓的
国家秘密或
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
义务。(5)
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承办与自己或自己的
近亲属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
回避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
翻译、
鉴定人等有关人员。(6)直接原则。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最后作出是否给予证明的决定。(7)
本人申请办证与
代理人申请办证相结合的原则。(8)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公证书必须使用中文,需要外文的,公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另行制作外文译本。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文书,发布的布告及其他文件,都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