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ission of Punishment,又称“
特赦”。指
国家对特定的
犯罪人
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
刑罚的制度。这种制度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并不免除对其的有罪宣告。特赦后
再犯罪的,仍然按
累犯处理。中国《
宪法》规定,特赦的
权力属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自1959年以来进行过7次特赦:(1)1959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实行特赦;(2)1960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实行特赦;(3)1961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犯实行特赦;(4)1963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5)1964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6)1966年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7)1975年对全部在押
战争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
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