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olation of Substantive Law and Violation of Procedure Law,
行政法术语。
从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考察,
行政违法可分为实质上的
行政违法和形式上的行政违法。行政法要求任何行政法主体的
行为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符合实质要件的行政法行为属于实质上的行政违法;实质上的行政违法主要是指行为的内容不合法。具体表现在:(1)行为人不合法,如
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程序设立,这机关本身就没有
法律地位;(2)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它的权限;(3)行为不是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4)行为的内容同法律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形式上的行政法主要是指:(1)行为的作出和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干部主管部门不依
处分程序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中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
本人宣布,但
公安机关作出的
治安处罚未采用裁决书形式。 区别实质上的行政违法和形式上的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前者所引起的
法律后果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惩罚性
行政责任,而后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可以追究行为人补救性的行政
责任;前者受
实体法调整,后者则受程序法调整。另外,实质上的行政违法自发生的那天起就没有
法律效力,而形式上的行政违法,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