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uncil of Political Affairs,195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简称。根据1949年9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
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
执行机关。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
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
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得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部长。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
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政务院总理主持全院的工作,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
执行职务。政务院处理重大问题,要通过会议形式由集体
决定。政务院的会议,须有其政务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政务院的决议和命令,由总理单独签署或由总理签署并由有关的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后发布。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
共同纲领》以及国家的
法律、
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职权。政务院的职权是: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
议案;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
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
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以及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等等。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等4个委员会和内务部、
外交部、情报总署、人民银行、科学院、
法制委员会等30个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各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得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政务院设秘书厅,办理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至此,国务院代替了政务院。政务院以完成其历史使命而消失。v:* {behavior: url(#default#VML);}o:* {behavior: url(#default#VML);}w:* {behavior: url(#default#VML);}x:* {behavior: url(#default#VML);}.shape{behavior: url(#default#VML);}@font-face{font-family:宋体;panose-1:2 1 6 0 3 1 1 1 1 1;mso-font-alt:SimSun;mso-font-charset:134;mso-generic-font-family:auto;mso-font-pitch:variable;mso-font-signature:3 135135232 16 0 262145 0;}@font-face{font-family:"@宋体";panose-1:2 1 6 0 3 1 1 1 1 1;mso-font-charset:134;mso-generic-font-family:auto;mso-font-pitch:variable;mso-font-signature:3 135135232 16 0 262145 0;}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mso-style-par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mso-pagination:none;font-size:10.5pt;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mso-font-kerning:1.0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