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pendent Judicial Pawer and Final Adjudication,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
行政区实行
高度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权就是指
审判权。终审权则是指对
案件进行
最终裁决的
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的
司法权和终审权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司法权由特别行政区
法院行使,除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行使或参与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2)特别行政区建立独立的法院组织系统,与
国家的法院组织系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除非根据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组织之间作出的
司法协助安排,特别行政区法院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发生关系。(3)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
终审法院;对案件的终审裁决,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不需要上诉到国家的
最高人民法院。(4)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
法律,不受任何
干涉。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不意味着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不受任何限制。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受两个方面的限制:(1)继续保持香港、澳门原有法律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2)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
外交等
国家行为无
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
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
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
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
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