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tain Public Security in a Comprehensive Way,简称“综合治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预防和减少
违法犯罪现象的一条根本方针,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各条战线、各个单位和各个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
行政的和
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制裁违法,挽救失足者,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
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
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其基本环节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打击犯罪、制裁违法,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搞好社会
治安的前提条件。放手发动群众,群防群治,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要求。加强
公民法制、
道德和思想、文化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性措施。以
公安机关为主,对特定人、事、物、场所、行业等,根据其特点和该方面违法犯罪的规律,进行管理控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和治安制度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动员全社会力量,使
犯罪分子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
守法公民,维护社会主义
法律秩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1979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开始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1981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重点和基础。1986年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质、内容、手段等进行了概括。1991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决定》,将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