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nishment Doctrine of Administrative,是指对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
行政处罚立法的规定和
行政管理的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三种含义: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②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③处罚程序必须合法。(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
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
法律的一种形式。(3)公正、公开原则。中国《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
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
保证处罚公开的制度,如表明身份制度、
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
听证制度等。(4)处罚救济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
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5)一事不再罚与重罚吸收轻罚原则。即指行政机关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对于违反两个以上
行政法规范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选择其中较重的罚则予以处罚。对于违反行政法规范已构成
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