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住所虽无明文规定,但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依该条文义解释,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即“女到男家落户”,妻从夫居。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即“男到女家落户”,夫从妻居。因而其实质就是对婚姻住所的规定。
夫妻婚后的住所,为夫妻共同生活重心之所在,应由夫妻慎重考虑彼此的利益后共同设定。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婚姻住所应由夫妻共同决定,基于双方自愿的约定,可以丈夫的住所为婚姻住所,也可以妻子的住所为婚姻住所,还可以另行确定其他住所为婚姻住所。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不成时,各以个人住所为住所,而无共同的婚姻住所。此外,还必须明确,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从夫居”或者“从妻居”,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他(她)与对方的亲属间只是姻亲关系,并不因此而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