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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主席

摘要

Chairman of the Creditors Meeting,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主持债权人会议的人。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则由法院的法官担任。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不能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应当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的开幕、拟定会议的日程、许可债权人的发言、维持会议进行的秩序、提请债务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宣布债权人会议闭会、向人民法院呈报会议的结果以及有关会议进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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