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lth Insurance,指以
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
标的,以其患病、分娩和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致亡为
保险事故而成立的
保险。又称“
疾病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具体分为
工资收入保险、医疗费给付保险、业务所得保险和遗属生活费、教育费、婚嫁费以及
丧葬费等必要费用保险。健康保险
承保的
风险日益呈现为多元化,又被称之为“综合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有以下特征:(1)健康保险为综合性保险。健康保险不仅承保被
保险人的疾病以及分娩
危险,而且承保因被保险人的疾病或者分娩所造成的伤残、
死亡风险。(2)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健康。除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以及医疗费用以外,健康保险的标的难以用金钱价值准确衡量,体现为被保险人的健康这一特定人身利益,故不会发生
超额保险的问题。这也
决定健康保险多为
定额保险。(3)被保险人的年龄一般无限制。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没有年龄上的特别限制;但是,
投保人不能以心神丧失的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患者
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健康保险。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为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者死亡而引起的
财产损失和人身
损害,负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1)被保险人患疾病。疾病是由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若因外来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发生痛苦的,不属于疾病,应为意外伤害;同时,被保险人先天具有的身体缺陷不能构成疾病。(2)被保险人分娩(包括流产)。分娩为妇女在生育上求助医疗所必需,虽不构成疾病,但亦可为健康保险承保的风险。(3)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所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因为患疾病或者分娩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是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所造成的当然结果,属于健康保险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在
保险合同成立前或者成立时,被保险人已经患病或者怀孕的;(2)被保险人故意
自杀或者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并导致残废或死亡的;(3)被保险人因怀孕而
非法堕胎引起伤残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