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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设立主义

摘要

Doctrine of Standardization,又称”登记主义”。”准则设立原则”指法律对于法人之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设立人可遵照该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准则设立主义分为单纯的准则设立主义和严格的准则设立主义。所谓单纯的准则设立主义指法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成立,而不再要求其他条件。而严格的准则主义则一方面要求加重法人设立的要件及设立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加强法院行政机关对法人的监督。在大陆法系作为私法一般法民法典仅规定了公司设立方面的准则主义,而作为私法特别法公司法则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要件和程序要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公司设立人要设立公司,仅满足于民法之规定还不够,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在英美法系,英美公司法在坚持登记主义的同时,对公司的设立作了诸多的限制。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适应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对公司法提出的便捷性要求,美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主义的严格要求予以放松,登记逐渐成为一种程式,没有实质的意义,并且登记的程序非常简便,因此,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严格准则主义逐渐恢复到单纯的准则主义。当今西方各国绝大多数公司的设立,都采取这种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原则。准则设立主义作为公司设立的一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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