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Standardization,又称”登记主义”。”准则设立原则”指
法律对于
法人之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
条件,设立人可遵照该条件设立,无须先经
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准则设立主义分为单纯的准则设立主义和严格的准则设立主义。所谓单纯的准则设立主义指法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成立,而不再要求其他条件。而严格的准则主义则一方面要求加重
法人设立的要件及设立者的
法律责任,一方面加强
法院及
行政机关对法人的监督。在
大陆法系,
作为私法一般法的
民法典仅规定了
公司设立方面的准则主义,而作为私法
特别法的
公司法则对
公司设立的条件要件和程序要件作了详细的规定。
公司设立人要设立公司,仅满足于
民法之规定还不够,还必须符合公
司法的要求。在英美
法系,英美公司法在坚持登记主义的同时,对公司的设立作了诸多的限制。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适应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对公司法提出的便捷性要求,美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主义的严格要求予以放松,登记逐渐成为一种程式,没有实质的意义,并且登记的程序非常简便,因此,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严格准则主义逐渐恢复到单纯的准则主义。当今西方各国绝大多数公司的设立,都采取这种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国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原则。准则设立主义作为公司设立的一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