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准占有

  准占有

摘要

Quasi Possession,以财产权标的物占有。由于身份关系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观念,不能单凭行使权利的外观事实来推定对该权利的支配,故一般认为准占有的标的物是财产权,而不能是身份关系和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产生的权利(如抚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各国民法关于该标的物范围的规定差别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规定其是地役权人役权瑞士民法典规定其为地役权和土地负担,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其是财产权,但法国民法典规定物之外的权利,包括身份权皆可以成立准占有。作为准占有标的物的财产权,必须是不因占有标的物而成立的权利。如果财产权因占有物而成立,得直接根据占有的规定受到保护,无需再设立准占有。准占有的成立要求占有人在事实上行使财产权,这应当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根据财产权的类型、性质等具体情况进行断定。一旦占有人行使权利的事实灭失,准占有即不复存在。占有的规定除了与准占有的性质相抵触外,一般可以适用于准占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准则设立主义下一篇准民事法律行为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2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