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si Possession,以
财产权为
标的物的
占有。由于
身份关系涉及到
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观念,不能单凭行使
权利的外观事实来
推定对该权利的支配,故一般认为准占有的
标的物是
财产权,而不能是身份关系和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产生的权利(如
抚养请求权、
抚恤金请求权等)。各国
民法关于该标的物范围的规定差别比较大,
德国民法典规定其是
地役权和
人役权,
瑞士民法典规定其为地
役权和土地负担,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其是财
产权,但
法国民法典规定物之外的权利,包括
身份权皆可以成立准占有。
作为准占有标的物的财产权,必须是不因占有标的物而成立的权利。如果财产权因占有物而成立,得直接根据占有的规定受到保护,无需再设立准占有。准占有的成立要求占有人在事实上行使财产权,这应当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根据财产权的类型、性质等具体情况进行断定。一旦占有人行使权利的事实
灭失,准占有即不复存在。占有的规定除了与准占有的性质相抵触外,一般可以适用于准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