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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士民法典

摘要

Swiss Civil Code,制定于1907年,1912年实施,是20世纪一部杰出的、很有特色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共分为四编以及总则和尾章。与德国民法典一样,瑞士民法典开篇就设立总则,但是总则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典一样独立成编,而是作为专门的一部分单列。其内容也与设立总则的民法典不同。该法的总则分为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债法的一般规定以及证据。该法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比较独特,它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遵循惯例;如果没有惯例的,法官应当依据经过实践确定的学理和惯例(第1条)。从整体上看,瑞士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一样,能够设一般规定的,均设立一般规定置于章首。第1编为人格法,相当于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第一章。该编第1章为自然人,包括人格、身份登记两节。rui内容包括人格的一般规定、人格的保护、人格的开始和终止等等。在身份登记一节中,详细地规定了登记簿、登记区的划定、身份管理官、出生登记与死亡登记等。第2章法人。包括一般规定、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节。因为瑞士采取民商合一制,所以在该部分中对社团法人做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公司法的适用。第2编为亲属法。分为三部分,即婚姻法亲属法和监护法。第3编为继承法,分两部分,即继承人和继承。这两编与其他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内容相差不大。第四编为物权法,分为三部分,即所有权、限定物权以及自由不动产登记簿。该编规定的限定物权有地役权、用役权以及其他役权、土地负担、不动产担保等等。可见,瑞士民法典编排的逻辑是从人身关系再到财产关系,与人以及人身有关的规定都放在前面,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置于人身权之后。尾章主要规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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