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e by Example,又称“货样买卖”。指
标的物按照一定的样品而定的买卖。按样品约定
买卖合同的,
视为出卖人
担保其
交付的
标的物与样品有同一的品质。凭
样品买卖不是
附条件的合同,而是无
条件的买卖,适用一般买卖的规定,所谓的“凭样品"仅指出卖人
保证交付的标的物有样品的品质。凭样品买卖的要件主要有:(1)须有样品的存在,且应有交付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约定或可适当地解释为有此约定;(2)样品的出示与选择必须在
合同订立时或订立之前,紧接履行前交付样品的,不是凭样品买卖;(3)在确定样品后,一般应对样品进行封存,以为买卖标的物的检验或
合同纠纷提供
证据。凭样品买卖的效力主要是适用
民法关于
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对于隐蔽
瑕疵还应使交付标的物的品质至少符合同种物的通常
标准。对于买卖的性质是否为凭样品买卖,买受人应负
举证责任。凭样品买卖合同中的
当事人的
基本权利义务与买卖合同类似。(参见“货样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