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igation With Several Creditors or Several Debtors,又称“多数之债”或“多数
当事人的
债权关系”,“
单一之债”的对称。是
债的分类之一,指
债权人或
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可以是
债权人为多数人,也可以是
债务人为多数人,或者双方均为多数人。由于主体较多,在双方整体之间以及一方内部的多数人之间,会形成
债的履行的较复杂的关系,一般按主体各自的
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分为
按份之债和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中,如果债权人是多数,其只能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是多数债务人,则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连带之债中,如果债权人是多数,其共同享有权利,任一人都可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的履行,对其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也有效力;如果是多数债务人,则共同负担义务,任一人都有义务应债权人的要求首先向其承担全部债务,对其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也同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