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to Offer a Reward,指以
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
行为的人给与报酬,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
义务。通常悬赏广告有二意义,其一指悬赏广告的
意思表示,其二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相结合而成的
法律行为。悬赏
广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1)须依广告方法,对于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依广告方法为意思表示,只须以不特定人可能了解的方法进行,无论其为书面形式或为口头形式均无区别。(2)广告人须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为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作为悬赏广告
标的的一定行为,
民法上并无限制。如该行为不背于
公序良俗,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作为悬赏广告的标的。同时,对于完成一定的行为,广告人须表示给与一定的报酬。(3)须完成一定行为。悬赏广告报酬支付义务的发生,以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为
条件。悬赏广告的
撤销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德国民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允许撤销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撤销一般应于行为完成前为之,指定行为如已完成,债的关系即已发生,一般便不许撤销。撤销的方法,应采取与悬赏广告相同的方法。广告人可以
明示或
默示表示抛弃其
撤销权。悬赏广告一经撤销,即失其效力,其后即使有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也无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1)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则取得请求悬赏广告人支付广告所定报酬的
权利。(2)完成指定行为有数人时的报酬
请求权。(3)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人为有效撤销的意思表示外,因广告所定
期间的经过、报酬给付之不能、指定行为之不能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