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作绝”或“告找”。在
典权关系存续
期间,出典人表示将典物的
所有权出让给典权人,典权人按照典物时价将典价
抵消卖价的一部分,再向出典人补足典价的不足部分,以取得典物所有权的
行为。找贴在性质上不是
权利,而是由出典人和典权人之间达成的典物
买卖合同。由于在出典人将典物出卖给典权人时,典价与卖价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典权人应当补足差价给出典人。找贴的结果使得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因此,经过一次找贴,就使典权消灭。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不回赎,典物所有权归属于典权人的,不允许找贴。找贴与典权人行使留买权的结果都是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故两者在行使上是互为排斥的关系,但如果典权人不愿意找贴,出典人可以将典物出卖给他人,典权人仍可以行使留买权而优先得到典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