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ar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s,指
民法典与商
法典分开,既有
民法典,同时又有专门的
商法典的
大陆法系民法
立法体例。民商分立为旧制,为19世纪前进行民法编纂的
国家所采用。法国于1673年路易十四统治时期,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包括商人、
票据、
破产和商事裁判
管辖权),即第一个商法。1681年又颁布了《海事条例》(海事裁判所、海员及
船员、海上契约、海港
警察、海上渔猎等),类似于
海商法。拿破仑一世在
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又以前两个条例为蓝本,制定了新商法典。1807年,拿破仑商法典颁布施行。1872年,德国统一成德意志帝国后,在编纂民法典的同时,对旧商法典做了修改,于1900年1月颁布施行。在民商分立的体例下,如果商法采取主观主义的,即以商人身份为基础制定的商法,对同一
商事行为,如果是商人为之,则适用商法,如果非商人为之,则不适用商法,而必须适用民法以及其他
法律。法国的立法体例被当时欧洲的很多国家所仿效。中国清末立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受德国法体例的影响。在这种立法例下,民法典和商法典并行,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
特别法。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并非出于
理性认识,而是由历史传统形成的既成事实,原因是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中,形成了商人特殊阶层和特殊利益,以及相应的商事习惯和商事
法庭,进一步形成了独立于民法之外的商法。至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主持
法典编纂时,法国商事法已有100年的历史,民商分立已经是历史既成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