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由于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 故又被称为 “非第一来源的证据” 、“派生证据”。
1.传来证据存在失真的可能性。由于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且经过转述、转抄或者复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之间有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因此,其证明价值一般小于原始证据。而且,传来证据转述、转抄或复制的次数越多,就越容易出现差错,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证明价值也就越小。例如,文件的抄本如果抄错或丢掉了一、两个关键的字,如将“不是”写成了“是”或将“没有”写成了“有”,或者证人在转述他所听到的情况时将事情的经过弄颠倒了,如此等,都可能使证据失真。
2.传来证据须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传来证据作为第二手材料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但把握传来证据不管经过多少次转述,都必须能够找到确切出处,否则就是小道消息或道听途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转抄或复制获得的传来证据,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采信。
3.传来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很强的证明作用。一是可以追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二是可以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三是在难以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四是传来证据经审查属实,也可用做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