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octrine of Observing Old Laws,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之一。指新法一律
不溯及既往的效力,认定某
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和是否处以
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一概适用行为时的
刑法。在各国
司法实践中,对新法颁布施行后,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
交付审判或虽交付审判而判决尚未确定的,审判或判决时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在从旧原则基础上有两种做法:(1)一律适用旧法。即认为新法不
溯及既往。(2)从旧兼从轻。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中国刑法采用的即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采用从旧原则的一个主要理由,是不能不教而诛。行为时有效的
法律规定不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不能适用行为后发布的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或予以较重的处罚,否则,就等于是用后来的法律来处罚行为时尚属无罪的人,或用后来的重法处罚行为时只是犯有
轻罪的人。这一原则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提出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之一,从现在各国
立法例来看,采取绝对从旧原则的
国家极少,多数国家在坚持从旧原则的基础上,主张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和新法与旧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规定的刑罚比旧法规定的刑罚轻时,得适用较轻的新法,即实行“
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刑法溯及力原则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