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ssory,“
正犯”、“
实行犯”的对称。指
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加
犯罪的实行
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外国
刑法一般将帮助犯(又称“
从犯”)列为
共犯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帮助犯不是独立的共犯种类,而是从犯中的一种形态。帮助犯的构成特征是:(1)须存在实行犯及其实施的
犯罪行为。帮助犯的成立须以被帮助对象即实行犯的存在为前提。一般地说,被帮助者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帮助者的行为才有可能成立帮助犯;实行犯行为不构成犯罪,帮助犯亦无犯罪可言。(2)须有帮助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认识到自己的帮助行为是使实行犯的行为容易实施或促使其完成犯罪。(3)须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有物质上的帮助或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既可用
作为的方式亦可用
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有事前帮助,即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前实施帮助行为,如提供
犯罪工具,窥探
被害人行踪等;事中帮助,即在犯罪实行之际的帮助行为,如把风、指引路线场所等;事后帮助,即在犯罪完成后帮助隐匿
罪犯,毁灭罪证,窝藏赃物等。但事后帮助行为须事前有
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通谋的,可构成单独犯罪,不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