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al Offender,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
共同犯罪人之一,“狭义
共犯”的对称。指直接实施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
行为人或者利用无
刑事责任年龄人、无
责任能力人或不知情人实施自己罪行的
犯罪人。对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分,刑法理论上有如下不同观点:(1)主观说。认为凡以实施自己行为的意思或为自己的目的、利益实施
犯罪行为的人为正犯;以加担于他人行为的意思或为了他人目的、利益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犯。(2)客观说。认为行为是结果发生的“
条件”者为共犯。(3)折衷说。一说认为实现
犯罪结果的行为实质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凡是能够支配目的行为的人为正犯,余者系共犯;二说认为只要出于为自己犯罪的意思并实施了分则犯罪构成行为要件者为正犯,余者为共犯。一般认为,对正犯与共犯的区别,宜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个分则
犯罪构成要件为区分
标准。在正犯的分类上,大陆
法系刑法学界将其分类为直接正犯与
间接正犯。前者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活动着手实施分则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参见“直接正犯”);后者指利用他人为
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行为人。(参见“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