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lap of Enactments,又称“法条竞合”。因
法律的错杂规定即数个法条所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以致一个
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或规定),致使数个法条可以同时适用于该
犯罪行为,但仅应适用其中一条,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
罪名之间存在包容即重合或交叉关系,是法规竞合的基本特征。法规竞合的特征为:(1)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
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行为;(2)该行为只具备一个
犯罪构成要件,但这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被规定在数个法律条文之中;(3)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法规竞合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规定在同一法律的内部的数个不同的条款之间;另一种是发生在不同
刑事法律(或
法令、规定)的数个不同的条款之间。法规竞合的形态主要表现为:(1)
犯罪主体不同的法规竞合;(2)因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的法规竞合;(3)
犯罪对象不同的法规竞合;(4)
犯罪时间不同的法规竞合;(5)
危险犯与
实害犯重合的法规竞合;(6)由于其他
条件形成的
特别法与
普通法的法规竞合。一般而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不能形成法规竞合。关于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西方
刑法学的理论解释十分纷繁复杂。不过,基本看法目前已渐趋一致,主张依据法规竞合的属性,分为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择一关系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国
刑法中的法规竞合,主要有特别关系和吸收关系两种情况,补充关系和择一关系在中国刑事法律中目前还很难找到。与之相对应,分别采取如下竞合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里说的普通法,是指在一般场合普遍适用的法规;特别法,是以普通法的规定为基础,附加特别规定,适用于特别场合的法规。当一行为既与普通法又与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符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2)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即吸收法与被吸收法竞合,一法条规定的行为对于他法条规定的行为有吸收关系,适用吸收法,排斥被吸收
法的适用。此为具有吸收法与被吸收法关系的法规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表现形式是: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实害法优于
危险法。(3)重法优于轻法。即在法规竞合的情况下,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吸收法优于被吸收法的原则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适用重法,排斥适用轻法。此为交叉关系的法规竞合通常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