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ent of victims,又称“
被害人承诺的
损害”。指
行为人基于被害人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罗马法有“得承诺不为罪”的原则,现代有些
国家刑法仍有将之
作为阻却
违法性事由者,如意大利
刑法典第50条“
权利人同意”,德国刑
法典第228条“被害人同意的伤害”的规定。一般地说,
公民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
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个人的权益往往与他人的权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故又设有较多的限制。被害人同意的范围以被害人有权处分的权益为限。行为人实施的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得触犯刑律。根据中国刑法,实施杀人、伤害等不因被害人同意而不予处罚。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的
条件是:被害人具有
行为能力;对其承诺的内容、意义、性质与后果有完全的了解;被害人须有明确的真实的
意思表示,而非受
胁迫或被
欺诈下所为的承诺;须是事前或行为时作出的承诺,而不是事后的
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