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je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指
刑事诉讼通过
诉讼程序需要解决的事项。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
案件事实及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所要确定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刑事
诉讼客体与
刑事诉讼主体有密切关系,
诉讼主体实施
诉讼行为应指向一定的诉讼客体,离开了诉讼客体,诉讼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它是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传统的诉讼理论把诉讼客体
作为研究诉讼主体之间,具体确定案件事实和
刑罚权等为内容的学理依据。中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诉讼客体具有单一性和同一性。所谓单一性,是指刑事诉讼客体具有不可分之性质,一案一诉,一案只能行使一个
刑罚权,进行一次裁判,判决确定后,不得再作为诉讼客体。所谓同一性,是指在不同诉讼中,对于同一
被告人和同一
犯罪事实的案件,禁止重复
起诉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