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刑事诉讼中担当一定
诉讼职能的
国家机关和为维护自己权益或因受
追诉而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
诉讼当事人。
诉讼主体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
诉讼权利和
义务,并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起
决定作用的特征。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可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中承担
侦查、
起诉、审判职能的专门机关,具体是指: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另一类是诉讼
当事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被害人、
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
被告人。中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主体多数持上述观点,但还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即是刑事诉讼
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二者是一致的。这样刑事诉讼主体不仅是指履行诉讼职能的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还应包括其他
诉讼参与人,如
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等。也有的学者认为应把诉讼参与人一分为二,当事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非主要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只限于办理
刑事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即人
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