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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主体

摘要

Subject of Criminal Proceedings,刑事诉讼中担当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和为维护自己权益或因受追诉而参加诉讼,与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和承担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起决定作用的特征。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可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专门机关,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一类是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中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主体多数持上述观点,但还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即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二者是一致的。这样刑事诉讼主体不仅是指履行诉讼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还应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也有的学者认为应把诉讼参与人一分为二,当事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非主要诉讼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只限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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