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erquestion,由
被告在
法庭上对
原告的
证人进行诘问的制度。它是英美
证据法特有的一项规则。反诘规则要求证人的证言必须在法庭上作出,并且要经过对方的诘问,方可由法庭
决定是否采用。因此,提供证人的一方必须
保证法庭能够
传唤该证人亲自到庭,否则他便丧失证人的资格,用书面证言不能代替亲自出庭。但是1940年英国颁布的“
诉讼规则”已明确规定允许
起诉人利用证人的书面陈述
作为证据。在美国军事法庭里,书面证言已得到广泛的采用。尽管如此,未经反诘的证人的证言仍受到英美
法院法官的轻视。因为不能接受反诘的
证人证言,其价值值得怀疑。反诘对于
伪证具有重要的防范意义。因为在反诘阶段,
讯问证人的是对方
当事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态度是不友好的,所提的问题时常出乎意料之外,突如其来,这是对证人的智能的一种严酷的考验。反诘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证人的反诘应该限制在直讯时所提到过的主要问题上。所谓主要问题,就是与案情有直接或重要关系的问题。反诘的主要目的是,第一,通过向证人提问题的方法,使证人在直讯中所作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乎情理,甚至是胡言乱语,伪造虚构的。这样可
抵消或减少证言的作证价值。第二,用提问题的方法攻击证人的信用或人格,使法庭对他的证言的可靠性发生怀疑或动摇。第三,用提出新问题(即在直讯中未曾接触到的问题)的方法,企图从证人的答复中捞些有利于己方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