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 of Authenticating in Court,一种
证据规则。基本内容是,由
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当庭提出相应的证据,
法庭分段予以核实;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庭发问,当庭质辩证据。法庭根据双方
举证、
质证的情况,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当庭予以
认证。根据庭审实践,
法官可对下列证据当庭作出有效的认定:(1)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认可的证据,如双方均出示的
合同书,来往汇款
票据,双方封存的样品等。(2)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证予以
证明的。(3)权威部门的
鉴定审计勘验结论,但必需经过辩论和质证。对那些与
案件事实无关或不足以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以及被新证据驳倒的证据,均应作出无效认定。对当庭不能认定的证据,应通知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并由
合议庭评议后,于下次恢复
法庭调查时,当庭出示后认定其有效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