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of Right in Essence,根据
标的物上存在的
所有权等
本权,请求
法院确认
占有人为
无权占有或要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的
诉讼。本权之诉的主体是对占有物享有本权的人,提起本权之诉者必须
证明自己享有本权。本权之诉与
占有之诉存在的基础各不相同,它们相互独立,有本权的占有人既可以依据本权提起本权之诉,也可以依据占有提起占有之诉,其中任何一诉的消灭不影响另一诉的存在。对有本权的占有人而言,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两者之间可以作出选择。如果在一个诉讼
法律关系中,一方
当事人是占有人,另一方当事人是本权人,占有人先提起了占有之诉,为了防止出现滥用私力破坏平稳的占有秩序,本权人不能以自己享有本权
作为抗辩,但为了保护具有正当性的本权,有权人有权提出
反诉或另行
起诉,要求返还本权的
标的物,此时该诉讼应当与占有之诉合并
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本权之诉与占有之诉的
法律效力,建立在所依据的正当性程度之上,与
有权占有人提起的占有之诉相比,本权所具有受保护的正当性程度较低,其
法律效力就较弱,此时应保护占有人,例如处于租赁
期间内的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其可以排除出租人根据所有权提出的返还租赁物要求;与无权占有人提起的占有之诉相比,本权的正当性程度较高,其法律效力也就较强,此时应当保护本权人,例如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仍然占有租赁物,该占有就不能排除出租人根据所有权提出的返还租赁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