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alism of Bankrupt Doctrine,“
破产属地主义”的对称。一种主张
破产宣告有域外效力的学说或者
立法原则。指内国
法院所为的
破产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
破产人在内国的全部
财产,而且及于破产人位于国外的全部财产。同破产人所有的财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不论其是国内
公民、
法人还是
外国人,均受内国破产宣告的约束。破产普及主义坚持了“一人一破产"的观念,对于
破产债权人可以提供更多的实际利益和受偿保障,有助于防止破产人位于国外的财产受个别的民事
执行或者被非法转让,从而有害于破产
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为法国、英国、比利时、瑞士等不少
国家所极力主张和奉行。但是,破产普及主义忽视了各国的
主权原则及不同的经济利益,使得内国的破产宣告缺乏适用于破产人位于外国的财产的现实基础,自其产生时起,就只是世界各国有关
破产程序进行相互协作的理想模式。破产普及主义只有依赖于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获得实现。截至目前,成功的典范当推美洲国家会议1928年缔结通过的《布斯达曼特
法典》所确认的“一人一破产"原则,破产宣告在
缔约国范围内有域外效力。中国
破产法对于破产宣告是否有域外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依据
民事诉讼法关于
司法协助的一般原则,中国不承认所谓的破产普及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