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Social Public,关于
经济法概念的学术观点之一。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
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即调整对象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
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与之相对应,经济
法律体系则由
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构成。一般认为,社会公共性说把经济法限定于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既能与
民法、
商法,也能与
行政法划清各自的调整范围,而不致相互交叉或混淆。它吸纳了有关学说的合理成分,舍弃或排除了有可能使经济法的范围过宽或过窄的因素。从整体上看,这种学说比较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
法制建设的实际和要求。但是,如果概念中的“政府”仅指
国家行政机关,就不如其他学说中用的“
国家”更科学些。
作为被管理者仅列经济组织和公民而未加“等”字,是有缺欠的。因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一定条件下,也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