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以正当手段获得
商业秘密,但
行为人违反了
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或对权利人承担的
明示或
默示的
合同义务,披露、
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这是中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第三种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在实践中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
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或有关关系的人,违反保护技术秘密的要求、协议或合同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违反要求
和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
违约行为;依据中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同时成立
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选择,是要求行为人承担
违约责任,还是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