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don Court of Arbitration,指1892年设立于英国伦敦的常设性
仲裁机构,可以
受理提交
仲裁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但主要是商事争议。由于历史的原因,伦敦市场是国际航运业和世界
保险业的中心,大多数船东的
责任保险人,即
船东保赔协会的主要基地也在伦敦,伦敦自然而然地成为世界海事仲裁的中心,伦敦
国际仲裁院也顺理成章地成了世界海事仲裁的中心,国际海事
案件大多数诉诸该院。仲裁院由伦敦商会和市政府任命的委员组成,
行政权由伦敦商会掌握。该院内备有来自30多个
国家的
仲裁员的名册。1981年《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根据1979年修订的英国
仲裁法而修订,但是
当事人仍然可以选择适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仲裁规则》。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有终局效力,但是英国仲裁法仍有
条件地
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高等
法院上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