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根据修订《伯尔尼公约》和《
世界版权公约》筹委会的提议,在修订《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同时于日内瓦签订, 1973年4月18日生效,由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TO)、教科文组织(UNESCO)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管理。中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该公约。到2001年9月为止,该公约已有67个成员国。该公约较全面地保护了录音制品制
作者的
权利,即禁止他人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禁止他人进口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的录音制品,禁止他人销售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的录音制品。该公约要求成员国通过各种
立法保护和制裁
侵权行为,包括以版权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刑法来防止非法擅自复制他人的录音制品。其主要内容还涉及
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
保护原则、权利保护期、权利限制、无追溯力条款及作者权与
表演者权保护条款等。该公约是一个开放性的公约,任何一个
国家,只要参加了联合国或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或
国际原子能机构,或批准承认了
国际法院规约,即可参加这个公约。该公约规定对本公约不允许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