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ateral Air Agreement,指两个
国家或地区就跨国航空及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双边航空
协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航路(或市场)。双方确定各自有几家航空
公司飞哪几条航路(其中包含有哪些航空“
自由”或
权利)。航路就是市场,这要根据双方需要,按各获得接近于相等市场价值的经济利益,达成协议。(2)运力,包括用何种型号客、货机,每月或每周往返飞多少航班次数。(3)运费,飞机票价和货运费。过去许多企业都是经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协商统一制定,现在这个体制似乎已不复存在,一般商定允许有浮动幅度的价格基线。 这类双边航空协定因包含有上述共同内容,因此产生了几种模式,即百慕大式(以1946年英美在百慕大签订的双边航空协定为
标准),事先确定运力式(第三世界各国多采用)和1970年以来美国与荷兰等国倡导的“自由式”。”自由式”采取”开放天空”政策,即双方基本上靠市场竞争来
决定航路、运力与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