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各国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
公司之间的行业协会,虽称民间团体而实际上经常
执行半官方职能,是国际航空业界在权威上仅次于国际民航组织的团体。除行业活动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相当长时期内,在航空运费问题发挥着准政府机构的特殊职能:由它协调产生的运费
标准,经各国政府认定批准后执行。在航空
立法上,由于该协会会员的各国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中直接承担
民事责任,它所拟定的客货”运输共同
条件”,
作为航空
运输合同的标准条款,浓缩和补充了1929年华沙公约
责任规则,成为国际航空运输民事责任规则的重要文件。它在航空立法
国际会议上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虽仅作为
观察员出席,但所发表的主张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