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ority of Trademark,《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中所规定的保护商
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是:任何人或其
权利继承人,在巴黎公约的某一成员国首次提出某项商品
商标注册申请,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内,再向其他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这项
商品商标注册申请,均可以该申请日
作为评定商品
商标新颖性的时间
标准日。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这种优先于其他商标申请人的权利被称为商标申请的
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人被称为这项商标申请优先权的权利人或简称为优先权人,该申请日被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从该申请日算起的6个月
期限被称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期。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人须在其后续商标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提供相应的优先权
证明文件,方可实现其优先权,这一声明被称为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允许进行转让。《巴黎公约》对于
服务商标没有作出优先权的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62条第3款对此补充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4条应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这就是说,《巴黎公约》第4条对商品商标的优先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