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责任制度是经过修正的统一责任制,而现在通行的国际海运责任制度尚属于《
海牙规则》的不完全
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虽然已经生效,但远未被普遍接受,所以《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难以达到规定的批准
国家而生效。为了协调这个问题,经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国际商会的共同努力,于1991年制定本规则,并于1992年公布实施。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不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将该规则纳入
运输合同,本规则将予以适用。(2)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在采用了《汉堡规则》的
推定过失责任制的同时,又对货物
灭失、损坏或迟延
交付发生在海、河区段时补充了一些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由此可见,本规则的责任基础的提法及有关规定偏重与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相符,但实质上仍实行网状责任制。(3)规定了包括水运和不包括水运的赔偿限额。(4)
诉讼时效为9个月。(5)本规则只在不违反适用于
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或
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