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区域性国际组织。由1890年4月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首届美洲
国家国际大
会所建立。建立之初称美洲共和国
国际联盟,1910年易名为美洲共和国联盟,1948年4月30日第9次美洲国家国际大会通过《美洲国家组织
宪章》,即将其更名为美洲国家组织。该组织由北美洲、南美洲和中美洲的32个国家组成。自1962年以来,古巴一直被排除在美洲国家间系统之外。依据1985年修正后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其宗旨是: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在尊重互
不干涉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
代议制民主建设;防止可能产生的各种困境并
保证成员国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和平解决;在发生
侵略战争的情况下为被侵略国提供联合行动;寻求成员国间所产生的政治、
法律及经济问题的解决;通过合作,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效地限制常规武器,尽可能将最大量的资源投入到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去。主要机构包括: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美洲国家组织
外交部长磋商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美洲国家间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美洲教育、科学和文化理事会,美洲国家
司法委员会,美洲国家间
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
秘书处,美洲国家间专门机构。该组织自成立以来的主要活动有:1948年4月30日第9次美洲国家国际大会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美洲人的
权利和
义务宣言》。1959年第5届美洲国家外长磋商会议
决定成立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鉴于在《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通过11年后,美洲的气氛已适于通过一项公约,遂决定责成美洲国家间
法学家委员会拟定公约草案。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并开放
签字、批准和加入。1985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卡塔赫纳特别会议批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
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生效。在1985-1986年的
年度报告中,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应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第780号决议的要求,向大会提交了《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草案,在公约中加入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该议定书由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1988年11月17日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