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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洲国家组织

摘要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区域性国际组织。由1890年4月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首届美洲国家国际大会所建立。建立之初称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1910年易名为美洲共和国联盟,1948年4月30日第9次美洲国家国际大会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即将其更名为美洲国家组织。该组织由北美洲、南美洲和中美洲的32个国家组成。自1962年以来,古巴一直被排除在美洲国家间系统之外。依据1985年修正后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其宗旨是:加强美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在尊重互不干涉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强代议制民主建设;防止可能产生的各种困境并保证成员国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和平解决;在发生侵略战争的情况下为被侵略国提供联合行动;寻求成员国间所产生的政治、法律及经济问题的解决;通过合作,促进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效地限制常规武器,尽可能将最大量的资源投入到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去。主要机构包括: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美洲国家组织外交部长磋商会议,美洲国家组织常设理事会,美洲国家间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美洲教育、科学和文化理事会,美洲国家司法委员会,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美洲国家间专门机构。该组织自成立以来的主要活动有:1948年4月30日第9次美洲国家国际大会通过《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美洲人的权利义务宣言》。1959年第5届美洲国家外长磋商会议决定成立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鉴于在《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通过11年后,美洲的气氛已适于通过一项公约,遂决定责成美洲国家间法学家委员会拟定公约草案。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组织大会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并开放签字、批准和加入。1985年美洲国家组织大会卡塔赫纳特别会议批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88年生效。在1985-1986年的年度报告中,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应美洲国家组织大会第780号决议的要求,向大会提交了《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草案,在公约中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该议定书由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1988年11月17日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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