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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费用偿付以及支付报酬的权利

摘要

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费用偿付以及支付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物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预付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发方式有两种: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预付费用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预付费用的数额,地点,时间和方式,应依委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是用于处理委托事务,即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人事物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受托人并无为委托人垫付费用的义务,所以若经受托人的请求,委托人不预付费用时,即使受托人,因此不履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也不负迟延履行拒绝履行责任,对于委托人预付的费用,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若有剩余,受托人应将其返还给委托人,依《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人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合同法》第398、4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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