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要求委托人
赔偿损失的
权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物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这种损失的造成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因委托人的
过错造成的,如因委托人指示不当致使受托人受到损失,对此损失当然应由委托人赔偿,二是若该损失因
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于此情形下,受托人可以要求加害的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的,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承担赔偿
责任后,得请求受托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因其他非因委托人的过错也非因第三人的加害而造成的损失,于此情形下,因委托人承受处理事务的利益,也就应承担处理事务中的
风险,对受托人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此外,委托人因自己的事由解除
委托合同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
合同法》的第408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也应当由委托人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4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