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作此分类。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独存权;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又称附属权,如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就是相对于主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可见,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一对相对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从关系的法律关系中才存在这种划分。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