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
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定义有三个方面含义:
1、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
2、法律禁止歧视的主要领域有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
3、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作出的区别或优惠就不是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