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总则: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则: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
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
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都要有所体现;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