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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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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素编辑本段

    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总则: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立功等。

  分则: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酌定要素编辑本段

    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

  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

  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编辑本段


  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都要有所体现;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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