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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之后,从新要求回复普通程序审理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之后,从新要求回复普通程序审理的职权: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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