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审查
逮捕重纠错的职权: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
决定发现确有
错误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
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
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