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

摘要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权利提起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职权下一篇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