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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证据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证据的职权: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4条附注:与本职权有关的法律规定第186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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